为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不断提高我州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发展,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新人社规〔2022〕1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新人社发〔2022〕56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方式、周期及学时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统一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参加继续教育学习。2025年度我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取网络培训的形式开展,各继续教育基地于3月-8月集中组织培训。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总学时累计不少于 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专业科目由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实施,公需科目通过 “新疆继续教育网”<https://jxjy.rst.xinjiang.gov.cn>培训学习。
二、培训对象及专业范围
(一)培训对象:克州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专业范围
1.中小学教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年度规定的公需科目基础上,其他必修学习课时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要求规范执行。
2.其余专业可参加克州继续教育基地和自治区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州级继续教育基地培训专业及职责
各继续教育基地应在批准认定的专业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严格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518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职责如下:
(一)各继续教育基地须在开展培训前15日,通过新疆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平台提交《基地培训前备案》,经核准后进行培训。
(二)继续教育基地按照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三)继续教育基地按照要求举办培训班,培训结束后3日内完成培训后备案工作。
(四)培训结果核准无误后,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生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证书。
(五)继续教育基地于10月30日前向州人社局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州人社局根据各继续教育基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认定的主要依据。
三、相关要求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29号)要求,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并组织开展初级、中级、高级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地州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由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并组织开展初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同时不指定单一施教机构和专业技术继续教育形式,专业技术人员自主选择继续教育基地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电子证书,在自治区范围内互认。
联 系 人:克州人社局 王健 木合塔尔·斯地克
联系方式:0908-4223770
克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3月6日